济南科技学校

职业赋能中心

职业病防护相关资料

时间:2022-08-01 18:01来源:作者:

什么是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1、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那些资料?

病人的职业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主体责任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职业卫生保护义务。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3)职业卫生管理义务。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计划方案,建规立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7)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信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不得隐或欺骗;

8)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9)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十一)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⑾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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